中国铝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铝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Aluminium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国内从事铝及铝合金材料加工、贸易、设备制造、辅助材料、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组织,属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推进中国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会员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努力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品牌统一、采购统一、服务统一,连锁分销、合作共赢;促进铝加工技术研发,提高会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为会员企业建立合作、交流的平台;
(二) 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资源交流共享;
(三) 帮助解决会员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困难;
(四) 为会员企业之间调解贸易摩擦,避免会员间的竞争,提高会员对外竞争力;
(五) 为会员企业在技术、研发上遇到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六) 建立共同采购平台,实现统一采购,降低会员采购成本。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企业和个人利益;
(三)采取不定期进行交流、、研讨、培训会的形式,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学习,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确定,一般采取由理事会确定各会员企业轮流承办的方式进行;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中国铝加工行业具有一定规模,或在本地区有影响力的企业;
(四)诚信经营,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认同整合、互利、有序、共赢发展理念。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放中国铝业协会会员单位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共享协会内行业信息;
(六)共享会员间库存信息;
(七)会员间调货享受会员价;
(八)享受协会统一采购价格;
(九)帮助会员企业解决经营、产品开发、工艺技术、人员培训、品质管理中的困难;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诚信规范经营;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保守协会及会员间商业秘密;
(三)维护协会及会员利益,避免会员间相互恶性竞争;
(四)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准时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嵩背瓴宦男幸逦竦?,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理事会,理事会由发起企业成员担任,选举会长1名,副会长多名,秘书长1名;
第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嵋樾问娇梢允鞘堤寤嵋?,也可以是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新形式,以节省人力物力,并照顾为企业生产经营不便脱身的会员。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规划协会的未来与发展,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负责各会员企业的协调和处理相应问题;
(七)带领会员集体商谈采购计划。
(八)解决会员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九)审核欲加入协会企业资格;对违规会员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开除。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由协会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铝加工及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助会长协调、处理协会工作;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单位、热心人士对协会活动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8日第1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